(2014)驿行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卫生局与驻马店市铁东医院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卫生局,驻马店市铁东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驿行审字第10号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谢富田,局长。委托代理人贺容刚、李毅,驻马店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铁东医院。负责人黄中华,院长。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铁东医院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等违法行为,作出驻卫医罚字(2013)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1000元。被申请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铁东医院作出的驻卫医罚字(2013)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铁东医院作出的驻卫医罚字(2013)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