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某某与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