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潞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潞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故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宝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