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潞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潞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故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宝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