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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3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311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