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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兰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汪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佳佳,吴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兰民初字第418号原告汪佳佳。被告吴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佳佳与被告吴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佳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佳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唐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