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24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涨吉与周剑锋、陈树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涨吉,周剑锋,陈树立,李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2482-1号申请执行人黄涨吉,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周剑锋,住所余姚市。被执行人陈树立,农民,住所余姚市。被执行人李建飞,住所慈溪市。因被执行人周剑锋、陈树立、李建飞未按时履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黄涨吉人民币16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010元、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剑锋、陈树立、李建飞在银行的存款16431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