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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816号原告金某某,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朝鲜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申某某,女,1961年2月8日出生,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