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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9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李晓与伍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伍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917-3号原告李晓,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蒙连,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鹭,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伟,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东海,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莉,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与被告伍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伍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该由被告住所地及不动产所在地的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同意选择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中的“乙方”即李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约定属于双方协议管辖的约定,且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李晓的经常居住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398号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伍伟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伍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建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萍附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