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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诉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陆慧与汤波、赵丽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慧,汤波,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诉保字第34号申请人陆慧。被申请人汤波。被申请人赵丽。申请人陆慧与被申请人汤波、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丽所有的苏LNB3**号小轿车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丽所有的苏LNB3**号小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茅小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延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