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金××与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金××。被告薛××。原告金××与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文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被告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4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私心太重,只顾自己,对我漠不关心,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了解除痛苦,能过上幸福的晚年,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购置的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路×××里×门×××号房屋一套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薛××辩称,我们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婚后,我们一起去旅游,一起参加保健品宣传活动,夫妻关系一直很好。虽在生活中有一些小矛盾,但是均能自行解决,如果不是因为房产问题我们之间根本没有大矛盾。今后,我会与原告加强沟通,改正自身不足,与原告好好过日子。现我们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4月7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与前妻育有一女,被告与前夫育有一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均能自行和好。近期双方因房产问题产生矛盾,致使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以抗辩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均系再婚,但再婚生活已二十余年,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均能自行和好。近期双方因房产问题产生矛盾,致使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且愿意改正自身不足,继续与原告生活下去。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意,不应固执离婚。只要原、被告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訾文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镭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