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淄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黄峰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峰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刑执字第311号罪犯黄峰源,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作出(1998)淄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峰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峰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作出(1998)鲁刑一终字第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1998年11月13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0年12月22日被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0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4年10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月1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2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18日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4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黄峰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峰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三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峰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峰源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