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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凤果与被执行人李玉凤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果,李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宛龙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果,男。被执行人李玉凤,女。申请执行人王凤果与被执行人李玉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渠 洋审 判 员  吕付浩代理审判员  殷旭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靳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