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韩群英与广州市梯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564号原告韩群英,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广州市花都区人,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张金好,花都区梯面镇法律服务所职员。被告广州市梯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毕业成。委托代理人练国辉,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花都区人,住广州市花都区。系广州市梯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群英诉被告广州市梯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卢永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认为,原告于1986年8月1日入职被告广州市梯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企业职工。1986年8月1日至1998年8月1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并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致使原告未能享受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的工作年限从1986年8月1日至1998年8月1日,原告在该期间内系被告广州市梯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职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原告韩群英与被告广州市梯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1986年8月1日至1998年8月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该期间内系被告广州市梯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职工。二、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梯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卢永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骆雪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