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676号原告:李某某,工人。被告:刘某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