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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676号原告:李某某,工人。被告:刘某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