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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罗章练与罗联乔、罗联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章练,罗联乔,罗联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罗章练,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罗联乔,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罗联标,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原告罗章练因与被告罗联乔、罗联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章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章练负担。审判员  郭荣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福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