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罗章练与罗联乔、罗联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章练,罗联乔,罗联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罗章练,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罗联乔,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罗联标,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原告罗章练因与被告罗联乔、罗联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章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章练负担。审判员 郭荣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福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