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民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葛志成与方伟良、方伟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志成,方伟良,方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葛志成。被执行人方伟良。被执行人方伟红。原告葛志成与被告方伟良、方伟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方伟良、方伟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志成已实现债权112944元,未实现债权1027056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方伟良、方伟红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8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英子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