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张立华与宋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华,宋子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014号原告:张立华,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宋子海,男,约50岁,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华诉被告宋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华负担。审判员 锁敬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