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双民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朝阳市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双民初字第01761号原告朝阳市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杜海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田,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弘。本院审理原告朝阳市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弘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朝阳市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盖昱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