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屈艳利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屈艳利,杨建福,广州嘉佳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41号二楼。负责人:刘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亮,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系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艳利,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杨建福,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原审被告:广州嘉佳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大朗办理站营业厅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刘芳。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立案调解过程中,上诉人依法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