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李文德与岳阳市云溪区横铺装卸队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德,岳阳市云溪区横铺装卸队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民初字第942号原告李文德。委托代理人白凤秀,湖南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云溪区横铺装卸队,住所地云溪区岳化(岳阳云电检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郑关保,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殷谦,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练兵,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德诉被告岳阳市云溪区横铺装卸队(以下简称“横铺装卸队”)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革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思思、人民陪审员刘奇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苏洁担任记录。原告李文德的委托代理人白凤秀,被告横铺装卸队委托代理人殷谦、柳练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德诉称,原告于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2006年8月至2011年6月以及2003年至今一直在被告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共计10年6个月,期间有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意外伤害险等。可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现在被告也不能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原告就此向云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申请。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10月6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50652元,并依法为原告补缴10月6个月的医疗保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证据2、劳动合同书一份(工作时间段为:1998年6月30日至2003年8月、2006年8月至2011年6月、2011年6月至今,共十年六个月),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证据3、工作证、出入证,拟证明原告工种。证据4、仲裁庭审笔录,拟证明原告的起止时间;被告未与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原告不能补缴;200元增补工资,不是被告提到的养老保险。证据5、工资表,拟证明200元属于增补工资,不是养老保险金。被告横铺装卸队辩称,一、被答辩人所属单位横铺装卸队虽已注册法人企业单位,并非独立核算,不具备业务承担的相应资质,无利润空间,纯属横铺乡经委下设的一个劳动派遣单位,无经济来源,无赔偿能力。二、社会保险问题,应该属于行政程序救济,不属于司法救济的途径。除李岳生的情况特殊,已经年满60岁,其他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没有造成实际的待遇损失,其他被告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应该得到支持。三、原告申请仲裁已经被驳回了。被告横铺装卸队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劳动合同,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证据2、工资表,拟证明被告已经为原告做了养老保险的安排。在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发表了质证意见。被告横铺装卸队对原告李文德提供的证据1、2、3、4、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李文德对被告横铺装卸队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已经体现了原告不予以认可,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发到个人账户上。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综合分析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原告李文德提供的证据1、2、3、4、5,因被告横铺装卸队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五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横铺装卸队提供的证据1,因原告对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横铺装卸队提供的证据2,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庭审调查及质证认证的情况,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李文德于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2006年8月至2011年6月以及2003年至今一直在被告单位做事。工作年限共计10年6个月,期间有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7月24日原告以被告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岳阳市云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其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横铺装卸队原告补缴10年零6个月的养老保险金50652元,并为原告办理社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2013年9月26日岳阳市云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岳云劳仲案字(2013)第1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因养老保险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的规定,原告的养老保险金可以补缴。而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属社会保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原告此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文德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文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革华代理审判员 陈思思人民陪审员 刘 奇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