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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与李春琴、李贵和、姜运林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李春琴、李贵和、姜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被执行人李春琴、李贵和、姜运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春琴、李贵和、姜运林金融贷款合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中止并作结案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二钢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次作结案处理。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