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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执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涂善荣与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善荣,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0654号申请执行人涂善荣,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涂善荣与被执行人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民二初第0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善荣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1、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前三眼桥“香港丽都”12层5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给付违约金1175元;3、给付诉讼费用3185元;4、给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涂善荣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前三眼桥“香港丽都”12层5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到申请执行人涂善荣名下。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4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