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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连生与于邵龙不当得利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生,于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782号申请执行人张连生。被执行人于邵龙。申请执行人张连生与被执行人于邵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调解书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邵龙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张连生人民币140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