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商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苏州天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天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商初字第1594号原告苏州天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洪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林,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菁,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王卓君,该基金会会长。委托代理人朱卫琴,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子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天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天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天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180元,减半收取42090元,由原告苏州天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刁 怡代理审判员 许晶晶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