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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7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玲玲、于长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玲玲,于长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792-1号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有昌被告王玲玲被告于长恩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玲玲、于长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玲玲驾驶的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玲玲驾驶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有杰代理审判员  侯广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