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杰尼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柏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杰尼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河南柏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1792号原告杰尼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卫东,青岛市南东海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柏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丽华,女,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公司员工。原告杰尼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柏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25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鹏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