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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王镇与魏进林、赵淑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镇,魏进林,赵淑彩,侯敏,魏子伦,魏子宣,魏子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王镇,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洁,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魏进林,住定州市。被告赵淑彩,住定州市。被告侯敏,住定州市。被告魏子伦,住定州市。被告魏子宣,住定州市。被告魏子文,住定州市。六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小光,住定州市。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代表人李全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力,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镇与被告魏进林、赵淑彩、侯敏、魏子伦、魏子宣、魏子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镇委托代理人王磊、徐洁,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亚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进林、赵淑彩、侯敏、魏子伦、魏子宣、魏子文委托代理人胡小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7日,被告魏进林、赵淑彩之子,侯敏之夫,魏子伦、魏子宣、魏子文之父魏二虎驾驶自己的冀A×××××小型越野客车沿1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建材岗东侧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黄园园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J×××××、冀J×××××挂重型半挂货车相撞,后两车起火燃烧,致原告车辆受损,魏二虎当场死亡。经定州市交警队事故认定,魏二虎负事故主要责任,黄园园负次要责任。魏二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2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魏进林、赵淑彩、侯敏、魏子伦、魏子宣、魏子文未做答辩。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应核实原告是否为车主,以确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如是车主,需核实冀A×××××车的行驶证、驾驶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年检等信息,如属保险责任,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60%的比例依据保险条款承担责任;鉴定费、诉讼费、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应由我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7日22时5分许,被告魏进林和被告赵淑彩之子,被告侯敏之夫,被告魏子伦、魏子宣、魏子文之父魏二虎驾驶自己的冀A×××××小型越野客车沿1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建材岗处时驶入逆行,逆向行驶至建材岗东侧“定县--四家庄分支尧房头10号杆”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黄园园驾驶的冀J×××××、冀J×××××挂重型半挂货车相撞,后两车起火燃烧,致两车受损,魏二虎当场死亡。经定州市交警队事故认定,魏二虎负事故主要责任,黄园园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冀J×××××、冀J×××××挂重型半挂货车实际车主为原告王镇,登记车主为河北省南皮县广通汽车运输队;黄园园系原告王镇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后,原告支出施救费18810元;冀A×××××小型越野客车车主为魏二虎,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定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冀J×××××货车(主车)车辆损失208050元、停运损失90000元,支付鉴定费8260元。综上,原告损失共计325120元。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魏二虎负事故主要责任,黄园园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冀A×××××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车辆在被告石家庄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依法赔偿。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损失余额325120-2000=323120元,因魏二虎负事故主要责任,黄园园负事故次要责任,故魏二虎应负担的原告损失余额70%的赔偿责任,即323120元×70%=226184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施救费、鉴定费、车辆损失20万元。综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施救费、鉴定费、车辆损失共计202000元。对原告剩余损失26184元,由侵权人魏二虎承担,因魏二虎在事故中已死亡,故由被告魏进林、赵淑彩、侯敏、魏子伦、魏子宣、魏子文在魏二虎的遗产范围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镇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施救费、鉴定费共计202000元;二、被告被告魏进林、赵淑彩、侯敏、魏子伦、魏子宣、魏子文(在死者魏二虎遗产范围内)共同赔偿原告王镇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施救费、鉴定费共计26184元;三、驳回原告王镇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诉讼费5500元,由原告王镇负担1000元,被告魏进林、赵淑彩、侯敏、魏子伦、魏子宣、魏子文负担4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安丽萍审判员 赵景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