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林海南与陈进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南,许艺墩,陈进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林海南,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被告许艺墩,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陈进财,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南与被告许艺墩、陈进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南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海南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许艺墩、陈进财的起诉,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林海南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 判 员 林云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小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