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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724号原告张某甲,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张某甲,女,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兴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