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松茂与被告孔二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松茂,孔二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宋松茂,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孔二妥,女,1978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松茂与被告孔二妥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松茂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