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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肃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松茂与被告孔二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松茂,孔二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宋松茂,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孔二妥,女,1978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松茂与被告孔二妥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松茂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