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议民初字第0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龙飞与刘林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飞,刘林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初字第0245号原告刘龙飞,男,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林通,男,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飞诉被告刘林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龙飞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龙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纪瑞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