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福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福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子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大伟,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福成,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福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峰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人民陪审员  张士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