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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西民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大连港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大连港湾支行,张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西民执字第14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大连港湾支行。被执行人张烈。本院(2006)西民合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6)西民合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