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春与被上诉人胡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春,胡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1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春,男,汉族,1967年3月21日生,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新兰(系夏春母亲),女,汉族,1944年1月29日生,南京宝庆银楼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婕,女,汉族,1966年5月4日生,无业。委托代理人洪涛,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春因与被上诉人胡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锁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夏春二审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通知其于2014年5月10日之前交纳,逾期不足额交纳,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夏春未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足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剑飞审判员 赵珺珉审判员 路进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礼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