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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延社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52号原告周延社。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立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齐、褚正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延社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延社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延社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延社撤回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由周延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杨修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