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执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孙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董金春,尤玉英,王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784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农民。被执行人董金春,农民。被执行人尤玉英,农民。被执行人王政权,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建与被执行人董金春、尤玉英、王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兴民初字第0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董金春、尤玉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000元,被执行人王政权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5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射兴民初字第04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顾正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边海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