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茂化法同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化州市支行诉袁浩深、罗桂玉、袁金生、容金子、袁华超、李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袁浩深,罗桂玉,袁金生,容金子,袁华超,李亚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同民初字第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地址:化州市河东上街路3号。负责人黄南武,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成,男,该行干部。被告袁浩深,男,化州市人。被告罗桂玉,女,化州市人。被告袁金生,男,化州市人。被告容金子,女,化州市人。被告袁华超,男,化州市人。被告李亚珍,女,化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诉被告袁浩深、罗桂玉、袁金生、容金子、袁华超、李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岑永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