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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牛某某、谢某与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谢某,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591号原告牛某某,男,1945年5月3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谢某,女,1945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牛某甲,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牛某乙,女,1960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牛某丙,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谢某与被告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谢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谢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星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