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牛某某、谢某与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谢某,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591号原告牛某某,男,1945年5月3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谢某,女,1945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牛某甲,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牛某乙,女,1960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牛某丙,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谢某与被告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谢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谢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星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