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民申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郭云杰因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云杰,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申字第3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云杰,女,1960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临江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0224228-2。法定代表人刘申宝,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祥利,1971年7月1日生,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家站信用社工作人员,现住扶余县。再审申请人郭云杰因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1)扶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郭云杰的申请再审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没有到信用社贷款,也没有签订任何贷款合同手续,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应判决申请人不承担还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借款的事实清楚,申请人亦承认贷款凭证上的借款(领取)人签字是本人所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综上,申请人郭云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云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志强审判员  焦鹏飞审判员  刘春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悦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