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511号原告付某某,男,198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李某某,女,25岁,汉族,农民,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依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云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