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庆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511号原告付某某,男,198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李某某,女,25岁,汉族,农民,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依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云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