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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苗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辉,赵阶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652号申请执行人苗辉,农民。被执行人赵阶存,农民。申请执行人苗辉与被执行人赵阶存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铜茅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阶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苗辉17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经向金融、房管、土地、工商、车管查询,查询不到被执行人赵阶存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铜茅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伟审判员 张 惠审判员 杨永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