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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民二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合利等125户业主与故城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乃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利,故城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乃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二初字第773号原告:李合利被告:故城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乃旺,董事长被告:徐乃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利等125户业主与被告故城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乃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故城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乃旺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故城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乃旺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