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黄礼文诉黄礼强、梁菲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礼文,黄礼强,梁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228号原告黄礼文。委托代理人姜顺玲,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礼强。被告梁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礼文诉被告黄礼强、梁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礼文于2014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礼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礼文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颂宇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