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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冉启万故意杀人,冉启万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启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10号罪犯冉启万,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渝二中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启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冉启万减刑一年;201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6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冉启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二次记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冉启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冉启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原判财产刑、民事赔偿均无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启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蔺 莉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庹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