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秀芝和高景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芝,高景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保字第74号申请人王秀芝,女,193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安洲南街**号交通局家属楼*单元***室。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高景宝,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伊逊河沟村。身份证号:×××。申请人王秀芝与被申请人高景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秀芝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高景宝驾驶的冀HM56**号小型客车的营运证予以查封。案外人唐海军自愿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京NT23**号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高景宝驾驶的冀HM56**号小型客车的营运证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王秀芝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