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东法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阳东广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剑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东广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剑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东法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阳东广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广雅学校行政楼。法定代表人:黄苑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彦,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凯,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剑锋,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东广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剑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东广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叶剑锋达成调解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东广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与被告叶剑锋自行协商解决讼争的问题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东广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1726元,由原告阳东广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荣晶代理审判员 姜玉华代理审判员 柳华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高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