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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烟牟民一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程泽风与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岳小平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泽风,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岳小平,吴琼华,烟台银星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烟牟民一初字第720号原告:程泽风。委托代理人:李月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春场坝。法定代表人:杨正义,总经理。被告:岳小平。委托代理人:于建伟,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琼华。委托代理人:王军。委托代理人:于建伟,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银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791号。法定代表人:秦国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锐,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都军基,该公司办公室人员。原告程泽凤诉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岳小平、吴琼华、烟台银星房地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泽凤诉称:2007年6月1日开始,被告岳小平以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雇佣原告,在烟台市牟平区康泰苑的工地提供劳务。2009年1月16日被告岳小平在原告的工钱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共欠劳动报酬6366.45元,同时注明该款由被告烟台银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劳动报酬6366.45元至今尚欠5666.40元。被告吴琼华是被告岳小平的妻子,上述债务是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付劳动报酬5666.40元。关于该部分劳动报酬是欠原告个人还是欠原告所在班组全体成员,原告不清楚。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确定其主张的劳动报酬5666.40元是欠其个人债务,也未说明其本人与该欠款之间的法律关系,故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支付上述欠款,诉讼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泽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俊峰代理审判员  贾明玲代理审判员  孙家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