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00078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青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襄城区铁佛寺路**号。法定代表人林芳立,局长。被执行人张青吉。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襄卫医罚字(2013)第9-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襄卫医罚字(2013)第9-058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襄卫医罚字(2013)第9-05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襄卫医罚字(2013)第9-05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襄生审判员 项才明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