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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郎民一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贺香香与顾大荣、夏文珍、夏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香香,顾大荣,夏文珍,夏仕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一初字第00308号原告:贺香香,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顾大荣,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夏文珍,女,1970年3月11日,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夏仕春,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香香诉被告顾大荣、夏文珍、夏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香香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香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香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贺香香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武人民陪审员  孔令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