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郎民一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贺香香与顾大荣、夏文珍、夏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香香,顾大荣,夏文珍,夏仕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一初字第00308号原告:贺香香,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顾大荣,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夏文珍,女,1970年3月11日,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夏仕春,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香香诉被告顾大荣、夏文珍、夏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香香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香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香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贺香香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武人民陪审员 孔令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