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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南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贵庆与王学友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贵庆,王学友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330号申请人:李贵庆,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王学友,男,成年,汉族,住沂南县。申请人李贵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学友所有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解海滨所有的鲁QLXX**号车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学友所有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瑛 更多数据: